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,司法裁判更应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兼顾
重庆姐弟坠亡案,是我国近年来最具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之一。据媒体披露,本案在死刑复核阶段,辩护律师提出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意见,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中逐一进行了回应。这种在裁判文书中逐一回应辩护律师意见的做法,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死刑核准程序中注重公开说理,值得肯定。
对于程序性意见,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公安人员虽扣押张波、叶诚尘手机的程序存在瑕疵,但制作了提取及封存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,二被告人亦签字确认,在扣押视频中对扣押手机表示同意。二审期间,公安人员对相关行为作出合理解释。
至于本案在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未听取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,一、二审程序存在庭前会议未通知张波的辩护人等情形,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辩护律师所提意见或无相关事实、法律依据,或所涉诉讼程序虽有一定瑕疵,但不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。
可见,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本案的思路是:张波、叶诚尘在实体上属于罪行极其严重,符合《刑法》第48条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。本案办理过程中虽有一定程序瑕疵,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审判,更不影响适用死刑的结果。
关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,理论上历来存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冲突问题。实体正义又称为结果正义,即只要案件处理结论是好的,案件处理过程就没那么重要。程序正义又称为“看得见的正义”,因为刑事案件总是处理过去的事情,办案无法完全还原过往的事实,即在难以保证实体正义百分之百正确的情况下,应以可靠的程序设计为中心构建刑事司法制度,以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。
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:“收集物证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,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,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;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,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。”按照该规定,收集物证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没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,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采用;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,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,司法机关也可以采用。该规定即为本案中,最高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程序辩护意见回应的具体依据。
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,应是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一体两面,二者相互交融是刑事诉讼更高的价值追求。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,司法裁判更应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兼顾,而如何将二者在审判实践中融合,能体现出法官的裁判智慧。这也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。
程序正义的理念,近年来受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,其中重点就是要推进庭审实质化,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,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质效。基层司法人员日渐意识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,刑事律师行业更是出现了“程序辩护”的刑辩方法,这些是法治进步的体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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